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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30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3083號 原   告 長春美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眉 被   告 曼尼視覺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敬宏 一、原告因損害賠償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  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  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  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柒仟玖佰陸拾元整,應徵  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整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 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肆佰壹拾元。  ㈡應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之準備書狀,並以繕本   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以全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來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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