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083號
原 告 長春美術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士眉
被 告 曼尼視覺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潘敬宏
一、原告因
損害賠償等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
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
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柒仟玖佰陸拾元整,應徵
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整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肆佰壹拾元。
㈡應提出具完整
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之
準備書狀,並以
繕本
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
法 官 劉以全
法 官 張瓊華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洪來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