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06號
原 告 助鑫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清宮
被 告 毅勝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明章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
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㈠
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叁拾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為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
外,尚應補繳壹萬叁仟叁佰柒拾元。㈡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
書記官 尤朝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