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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32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3206號 原   告 助鑫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宮 被   告 毅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㈠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叁拾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為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 外,尚應補繳壹萬叁仟叁佰柒拾元。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尤朝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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