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10號
原 告 王楷淇
王佩蓉
訴訟
代理人 王弘麟
上列原告與
被告泰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僑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間修復漏水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原告
係請求修繕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14之1號2樓房屋之樓梯間、走道
、天花板、客廳、浴室、廚房等處之漏水,屬因財產權關係而涉
訟,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
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法
核定訴
訟標的價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「修繕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14之1號
2樓房屋之樓梯間、走道、天花板、客廳、浴室、廚房等處漏水
所需之修繕費用為若干(應提出估價單,載明修繕項目、費用等
)」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余承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