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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32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修復漏水等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3210號 原   告 王楷淇       王佩蓉 訴訟代理人 王弘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僑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間修復漏水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原告 係請求修繕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14之1號2樓房屋之樓梯間、走道 、天花板、客廳、浴室、廚房等處之漏水,屬因財產權關係而涉 訟,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「修繕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14之1號 2樓房屋之樓梯間、走道、天花板、客廳、浴室、廚房等處漏水 所需之修繕費用為若干(應提出估價單,載明修繕項目、費用等 )」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余承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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