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51號
原 告 美麗寶島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趙倍黎
訴訟代理人 蔡宥祥
律師
被 告 北新機電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萬俊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按訴
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
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
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、2 項定有明文。查:原告先位
聲明係請求被告應返還買賣價金新臺幣2,709,000 元及其利息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,82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
逾期不補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
書記官 王小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