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34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3451號 原   告 美麗寶島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倍黎 訴訟代理人 蔡宥祥律師 被   告 北新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、2 項定有明文。查:原告先位 聲明係請求被告應返還買賣價金新臺幣2,709,000 元及其利息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,82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 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 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 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小芬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