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34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3472號 原   告  游素丹 被   告  泉億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錦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柒拾肆 萬零捌佰壹拾伍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捌仟壹佰伍拾元,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柒仟陸佰伍拾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瓐姍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