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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34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3473號 原   告 嘉南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信慧 被   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 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  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  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貳拾陸萬貳仟參佰零陸元, 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柒拾參元,扣除前繳  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貳仟   陸佰柒拾參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 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涂菀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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