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73號
原 告 嘉南第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信慧
被 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
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貳拾陸萬貳仟參佰零陸元,
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柒拾參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貳仟
陸佰柒拾參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及
繕本各1 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涂菀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