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10號
原 告 皇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1樓
法定
代理人 呂美賢
被 告 台麗大旅社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潘愛鳳
一、原告因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
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
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伍仟肆佰陸
拾肆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叁
拾柒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
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叁拾柒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及
繕本各1 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珊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