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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35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工程合約無效等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3580號 原   告 星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凉 被   告 德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     之2 法定代理人 陳欣儀 上列當事人間為確認工程合約無效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伍萬伍仟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叁佰陸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尤朝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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