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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35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3582號 原   告 欣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信 一、上列原告欣新開發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   被告振翊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、陳宜謙(原名陳建宏)發支   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 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  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  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: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柒拾叁萬柒仟零貳拾      肆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貳拾      陸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      應補繳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貳拾陸元。   (二)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(並附證據)之準      備書狀,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佳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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