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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36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3620號 原   告 元鼎鑫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垚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華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1萬 89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瀅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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