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636號
原 告 林彩雲
林富源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葉志飛
律師
被 告 東川通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錫河
被 告 東風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錫河
被 告 蔣銘銓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陸拾捌萬柒仟陸佰玖
拾叁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零柒拾貳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