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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36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3636號 原   告 林彩雲       林富源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志飛律師 被   告 東川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錫河 被   告 東風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錫河 被   告 蔣銘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陸拾捌萬柒仟陸佰玖 拾叁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零柒拾貳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尤秋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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