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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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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36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3645號 原   告 家麒文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羽非 被   告 逢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雄 被   告 豪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豔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玉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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