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645號
原 告 家麒文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葉羽
非
被 告 逢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敏雄
被 告 豪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杜豔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為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李玉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