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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37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3775號 原   告 雨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明 被   告 沈木春即守益工程行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 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  列事項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捌萬陸仟伍佰零伍元,  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陸佰玖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  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壹佰玖拾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尤朝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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