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775號
原 告 雨利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世明
被 告 沈木春即守益工程行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
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捌萬陸仟伍佰零伍元,
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玖仟陸佰玖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壹佰玖拾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尤朝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