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824號
原 告 張籃方
訴訟
代理人 陳添信
律師
被 告 英諾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碧灣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壹佰零肆萬玖仟柒佰陸拾
貳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,
惟依勞資爭
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,本件暫應徵收之裁判費為原裁判費之二
分之一即伍仟陸佰玖拾捌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