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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38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3824號 原   告 張籃方 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被   告 英諾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壹佰零肆萬玖仟柒佰陸拾 貳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,惟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,本件暫應徵收之裁判費為原裁判費之二 分之一即伍仟陸佰玖拾捌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7  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7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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