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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39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存在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3904號 原   告 洪文聰 被   告 信安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壹佰玖拾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 1  月  3  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 1  月  3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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