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904號
原 告 洪文聰
被 告 信安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文彬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債權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壹佰玖拾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