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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39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3942號 原   告 裕偉精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余巧香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       洪奕婷律師 被   告 臺灣城市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捌仟貳佰陸拾 捌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18 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18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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