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20號
原 告 立叁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方慶富
訴訟代理人 鄧敏雄
律師
被 告 王聖文
上列
當事人間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查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馬來幣379,726.85元及美金29,113.7
元,依原告起訴當日(即民國101年12月14日本院收
起訴狀日)
臺灣銀行牌告現金當事人賣出馬來幣對新臺幣之匯率【1:10.17
4】、美金對新臺幣之匯率【1:29.237】折算(元以下均四捨五
入),各為新臺幣(下同)3,863,341元、851,197元,共計4,71
4,53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,72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
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