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5號
原 告 台北工事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鵬霖
被 告 黃名辰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
承攬費用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
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為
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
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叁佰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1件及
繕本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黃瀅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