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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40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4076號 原   告 展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坤發 被   告 陳斌       鄧輝仙       鄧慶華       陳鴻燐       鄧琇文       陳如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,此項規定,包括共有物及公同共有物 分割訴訟在內,在分別共有,應以原告就共有物之應有部分計算 其價額;在公同共有,應以原告就公同共有物所占權利之比例計 算其價額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壹萬零壹佰柒 拾柒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 捌佰貳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請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9  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9   日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土地公告現值│土地面積│潛在之應有部分│訴訟標的價額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53,900元/ ㎡│158.11㎡│1/12     │710,177 元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備註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│1.原告主張其為被告陳斌之債權人,請求分割被告陳斌繼承之土地│ │ (地號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,被告陳斌與鄧輝仙、鄧│ │ 慶華、陳鴻燐、鄧琇文、陳如意公同共有該土地之應有部分1/2 │ │ ,被告鄧慶華另單獨所有該土地之應有部分1/2 ),俾便強制執│ │ 行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│2.計算式:土地公告現值×土地面積×潛在之應有部分(元以下四│ │ 捨五入)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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