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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5號 原   告 仰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虹諭 被   告 傑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耀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  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  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  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  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  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參佰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 1  月  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 1  月  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溫婷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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