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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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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5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571號 原   告 普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柏翔 被   告 卓新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祥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 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  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  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元,應徵第一審裁   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  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貳佰參拾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涂菀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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