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71號
原 告 普賢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柏翔
被 告 卓新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明祥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
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
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元,應徵第一審
裁
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
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貳佰參拾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及
繕本各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
書記官 涂菀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