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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7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運費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701號 原   告 正隆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典儒 被   告 鉦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濟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貳仟參佰貳 拾伍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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