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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7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股權登記等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728號 原   告 李致廣 被   告 亞思數位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股權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1   年  4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1   年  4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溫婷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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