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28號
原 告 李致廣
被 告 亞思數位電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雅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股權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溫婷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