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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  告 溫錦成 訴訟代理人 詹啟章律師 被   告 航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惠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157,461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2,38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鴻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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