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8號
原 告 溫錦成
訴訟
代理人 詹啟章
律師
被 告 航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靜惠
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157,461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22,38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劉鴻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