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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0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075號 原   告 廣益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昱強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      張錦春律師 被   告 永上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宗 被   告 王榮宗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 被   告 劉世福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所住所地、所在地係在台南市,依民事訴訟第1條 第1項、第2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其聲請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俞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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