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75號
原 告 廣益物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昱強
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
律師
張錦春律師
被 告 永上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永宗
被 告 王榮宗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
被 告 劉世福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所
住所地、所在地係在台南市,依民事訴訟第1條
第1項、第2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
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其聲請將本件移
送於該管轄法院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吳俞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