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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1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186號 原   告 Phoenix Mecano S.E. Asia Pte Ltd.(新加坡商飛       力美卡諾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Ou Tin Jo. 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律師 被   告 安良電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良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,應以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前經本 院於民國101年5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 已於101年5月22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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