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86號
原 告 Phoenix Mecano S.E. Asia Pte Ltd.(新加坡商飛
力美卡諾有限公司)
法定
代理人 Ou Tin Jo.
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
律師
被 告 安良電氣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良岡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
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前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
提出
異議,應以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前經本
院於民國101年5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
已於101年5月22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
予以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