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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33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消費借貸款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335號 原  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郭建城 被   告 榮鴻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?H 法定代理人?吳火木 被   告 吳陳金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捌仟伍佰捌拾捌元,及如附 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萬陸仟壹佰玖拾陸元,及如 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程序方面: 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皆無民事訴 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緣被告榮鴻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榮鴻 興公司)於民國99年1 月25日向原告借款2 筆,金額分別為 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 元及4,000,000 元,共計5,000, 000 元,並立有借據2 紙為據,借款期間均為99年1 月25日 起至102 年1 月25日止,並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及 借款利息均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年率0.1 %計算(按季 機動調整,借款日為年率2.6 %),且均約定倘未依約繳付 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,除依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 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之部分,按上開約定利率10%,逾期超 過6 個月之部分,按上開約定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另被告 吳火木、吳陳金寶於99年1 月15日亦分別簽立保證書,同意 以7,000 萬元為限額,保證就被告榮鴻興公司對原告所負之 債務,願負連帶清償責任。詎料,被告榮鴻興公司自100 年 10月25日起,即未依約還本繳息,尚欠原告本金2,104,784 元及其所衍生之利息、違約金未還,依被告等人簽立之約定 書第5 條第1 項約定:「借款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時,視為全部到期。」,上揭2 筆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 ,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榮鴻興公司清償本金2,104,784 元,及 分別自100 年10月25日、100 年11月25日起算之利息暨自10 0 年11月26日、10 0年12月26日起算之違約金。又被告吳火 木、吳陳金寶既為上開2 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,且其借款餘 額亦在渠等保證責任金額範圍內,則渠等自亦應連帶負責。 為此,爰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,並聲明求為判決:如主文第1 項、第2 項所示。被 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皆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。 三、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陳述相符之借據2 件、保 證書2 件、約定書3 份、攤還明細資料6 紙、放款客戶授信 明細查詢單1 紙等件在卷為證。又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皆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 主張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 段之規定,即應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,是原告前述主張之事 實,堪信為真。 四、從而,原告主張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2,104,784 元,及各如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 之利息、違約金,即均屬於法有據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五、結論: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、第85條第2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金額(新臺幣)│利 息 │ 違 約 金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一 │398,588元 │自100年11月25 │自100年12月26日 │ │ │ │日起至清償日止│起至清償日止,逾│ │ │ │,按年息2.890 │期在6個月以內者 │ │ │ │%計算。 │,按左列利率10%│ │ │ │ │,逾期超過6個月 │ │ │ │ │以上者,按左列利│ │ │ │ │率20%計算。??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二 │1,706,196元 │自100年10月25 │自100年11月26日 │ │ │ │日起至清償日止│起至清償日止,逾│ │ │ │,按年息2.890 │期在6個月以內者 │ │ │ │%計算。 │,按左列利率10%│ │ │ │ │,逾期超過6個月 │ │ │ │ │以上者,按左列利│ │ │ │ │率20%計算。?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備註│合計:新臺幣2,104,784元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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