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4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陳君偉
陳君祥
被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鼎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鴻鈞
上列
當事人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1349號請求
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
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貳佰零伍萬貳仟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叁萬貳仟零玖拾壹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
書記官 高偉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