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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3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3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君偉       陳君祥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鼎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鈞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1349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貳佰零伍萬貳仟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貳仟零玖拾壹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偉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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