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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3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349號 上 訴 人 陳君偉       陳君祥 被上 訴 人 鼎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1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 之,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3日,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,上訴人業於102 年5 月2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,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按,茲已逾限,仍未遵行,並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 卷可稽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偉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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