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49號
上 訴 人 陳君偉
陳君祥
被
上 訴 人 鼎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鴻鈞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10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
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;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
之,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繳納第二審
裁
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3日,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
日內補正,上訴人業於102 年5 月27日收受該裁定
正本,有
送達證書在卷
可按,茲已逾限,仍未遵行,並有本院民事科
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
卷
可稽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
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高偉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