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71號
原 告 廷高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美金
被 告 萬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立青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
兩造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是本
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
訴,顯係違誤。
三、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
書記官 林勁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