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27號
上 訴 人 郭榮
旋
訴訟
代理人 陳者翰
律師
被
上訴人 郭駿宇
被上訴人 南江實業有限公司
被上訴人 大江運輸有限公司
共 同
法定代理人 黃義昌
以上
當事人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1427號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柒萬零
玖佰貳拾捌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肆佰貳拾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勁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