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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4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433號 原   告 平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麗真 訴訟代理人 蔡美瓊 被   告 晉丞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麟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31日所 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「法定代理人鍾麗真」記 載,應更正為「法定代理人鐘麗真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小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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