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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5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管理費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533號 原   告 北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良 原   告 北大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良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毅 被   告 北美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仲侃 訴訟代理人 趙鵬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31 日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、主文欄及理由欄中就原告「北大公 寓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北大公寓大廈 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清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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