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44號
原 告 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賢能
被 告 黃龍灝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、第2
節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查
本件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:本件原告除已繳納支付
命令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 元外,尚有部分裁判費未據
繳納,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
後5 日內補繳16,043元,該裁定已於101 年7 月5 日合法送
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,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瓐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