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5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544號 原   告 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賢能 被   告 黃龍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、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:本件原告除已繳納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 元外,尚有部分裁判費未據 繳納,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5 日內補繳16,043元,該裁定已於101 年7 月5 日合法送 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瓐姍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