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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6號 原   告 旺來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譽方原名:陳惠. 人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被   告 陳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 分裁判費,查本件原告請求之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陳譽方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部分,係屬財產權涉訟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,200元;而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本件民事 最後事實審判決主文、事實及理由欄刊登於蘋果日報、聯合報、 中國時報、自由時報任何一報紙之新北市版頭版二分之一版面部 分,係屬非財產權涉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,000元,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為6,200元( 3,200元+3,000元=6,200元),扣除前繳裁判費4,300元外,尚 應補繳1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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