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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7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711號 原   告 筱草工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鳳昕 被   告 堂朝數位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子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。次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、2 項、第 28 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基於兩造間之網路開發委託建置協議書,請求被告 賠償,惟依原告所提出之兩造間上開契約書第15條,兩造已 約定因本約所生之訴訟,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(見原證1 ),依上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 三、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曉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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