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11號
原 告 筱草工坊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曹鳳昕
被 告 堂朝數位整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子竣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
文書證之。次按訴訟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
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、2 項、第
28 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基於
兩造間之網路開發委託建置協議書,請求被告
賠償,
惟依原告所提出之兩造間
上開契約書第15條,兩造已
約定因
本約所生之訴訟,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
管轄法院(見原證1 ),依上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
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三、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
書記官 簡曉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