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13號
原 告 國發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翁國靖
被 告 揚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志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
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被告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3段189巷73弄13
號,有公司及
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
可稽,依前開規定,
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玆原告向無管轄權
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三、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