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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7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713號 原   告 國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國靖 被   告 揚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對於私法人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被告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3段189巷73弄13 號,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,依前開規定, 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 三、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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