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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359號 原   告 晟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      賴玉梅律師       王嘉斌律師 被   告 趙翊㚬原名趙庭偉.       劉相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31日 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、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、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原告法定代理人許明」記載 ,應更正為「原告法定代理人許明 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溫婷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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