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57號
原 告 東光精電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秀貞
被 告 冠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國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、第2
節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,
惟查原告除已繳納新臺幣500元外,尚有
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,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6日裁定命原
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9日送達
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,但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此亦有
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