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80號
原 告 超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耀祖
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
律師
被 告 錩宇塑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張阿愛
訴訟代理人 許佳雯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二
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 許清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