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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0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2080號 原   告 超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耀祖 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律師 被   告 錩宇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張阿愛 訴訟代理人 許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清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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