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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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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明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釩科技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17 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 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玖仟 柒佰壹拾貳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肆佰伍拾柒元,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25 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25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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