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7號
上 訴 人 明謋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明筧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釩科技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17
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人
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玖仟
柒佰壹拾貳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肆佰伍拾柒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