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93號
原 告 五大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銘漳
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
律師
被 告 芳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志明
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基於買賣價金給付
請求權而為起訴,
惟兩造間
買賣
契約書第12條業已
合意因買賣所生紛爭,由台灣台北地方法
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(見本院卷第14頁),依民事訴訟第24
條之規定,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
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三、本院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瀅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