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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1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2193號 原   告 五大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漳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 被   告 芳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明 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基於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而為起訴,惟兩造間買賣 契約書第12條業已合意因買賣所生紛爭,由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(見本院卷第14頁),依民事訴訟第24 條之規定,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 三、本院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瀅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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