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2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2224號 原   告 劉乃瑋 被   告 天生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純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:㈠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萬貳仟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;又經本院公務 電話與原告確認,其並聲明刊登道歉啟事部分,此部分係屬非財 產權涉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叁仟元。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肆仟元,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元 。㈡提出本院為管轄法院之相關證據資料。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 原告之訴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尤朝松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