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24號
原 告 劉
乃瑋
被 告 天生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純斐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
內補正下列事項:㈠查原告聲明第一項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
幣壹萬貳仟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;又經本院公務
電話與原告確認,其
並聲明刊登道歉啟事部分,此部分係屬
非財
產權涉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叁仟元。是
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肆仟元,扣
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元
。㈡提出本院為管轄法院之相關證據資料。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
原告之訴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尤朝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