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5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2532號 原   告 普維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曉萍 被   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、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 11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該裁定已於101 年11月 12日送達原告,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。惟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、答詢表3 紙在 卷可稽,其訴自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佳容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