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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5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租賃物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25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岱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明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 2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,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0條、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587號第一審判決正本於民國102 年4月30日送達予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(本院卷第 70頁),扣除2日之在途期間,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於102年5 月22日已屆滿,然上訴人遲至102年5月27日始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(詳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本院收文章戳所示),核已 逾前開上訴不變期間,其上訴即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規定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鍾惠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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