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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買賣價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262號 原   告 通用數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登貴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被   告 凱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明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代理人  李美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19日下午3時, 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二、本院前於民國101年1月5日依民事訴訟法第266條至第268條 之規定,以板院清民謙101年度補字第28號函通知被告提出 答辯狀,被告已於101年1月13日提出民事答辯狀乙件,惟未 併將該答辯狀所載附件一諮詢暨排測記錄、附件二保固書內 容暨範圍及附件三業務招攬資料暨網路廣告等資料提出於本 院及原告,上開資料既為被告於訴訟程序中引用及依法應交 付予對造,依同法第344條之規定被告自有提出之義務,併 請於文到後5日內向本院及原告提出,逾期未提出即依同法 第345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粘建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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