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2號
原 告 通用數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登貴
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
律師
被 告 凱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開明
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
複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19日下午3時,
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二、本院前於民國101年1月5日依民事訴訟法第266條至第268條
之規定,以板院清民謙101年度補字第28號函通知被告提出
答辯狀,被告已於101年1月13日提出民事答辯狀乙件,
惟未
併將該答辯狀
所載附件一諮詢
暨排測
記錄、附件二保固書內
容暨範圍及附件三業務招攬資料暨網路廣告等資料提出於本
院及原告,
上開資料既為被告於訴訟程序中引用及依法應交
付予
對造,依同法第344條之規定被告自有提出之義務,併
請於文到後5日內向本院及原告提出,逾期未提出即依同法
第345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紫能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粘建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