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57號
原 告 廣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世直
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
律師
被 告 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啟昌
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
複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
二時三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本次庭
期並通知張美幼、廖錦堂、許名豪到庭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珊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