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57號
上 訴 人 廣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雪玲
送達代收人 吳慶隆
被
上 訴人 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啟昌
上列
當事人間101年度訴字第2657號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經上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
益為新臺幣(下同)3,091,715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7,535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珊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