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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6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2657號 上 訴 人 廣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雪玲 送達代收人 吳慶隆 被 上 訴人 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昌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訴字第2657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經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 益為新臺幣(下同)3,091,71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,535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珊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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