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57號
原 告 廣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雪玲
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
律師
被 告 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啟昌
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
複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黃雪玲為原告廣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
承受
訴訟人,並
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本件
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
月17日判決在案,
惟原告廣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
人於102年6月19日已由黃世直變更為黃雪玲,
爰裁定命黃雪
玲為原告廣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,
並續行訴訟。
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珊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