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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6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2657號 原   告 廣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雪玲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律師 被   告 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昌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代理人 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黃雪玲為原告廣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 訴訟人,並續行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 月17日判決在案,惟原告廣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於102年6月19日已由黃世直變更為黃雪玲,爰裁定命黃雪 玲為原告廣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, 並續行訴訟。 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珊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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